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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明知”之再探究
引用本文:蔡士林,王惠敏. 刑法上“明知”之再探究[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6, 0(4): 104-110. DOI: 10.3969/j.issn.1672-626x.2016.04.016
作者姓名:蔡士林  王惠敏
作者单位: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2.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6
摘    要:“明知”的判定是司法实践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它决定出罪与入罪以及具体罪名,具体而言,明知是表达行为具有可罚性的内在征表,但判断其成立需要客观要素的协助,这也成为长期困扰理论和实务界的一大难点.2016年两高出台颁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6条第2款关于受贿罪故意的推定将刑法中关于“明知”的理解推向了极点.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明知”的使用存在“混搭”现象,故而造成了一系列困境,这使得学者不得不另辟蹊径.

关 键 词:明知  受贿罪  推定  刑法

Research on the Criminal Law of "knowing"Agai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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