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抽查不合格商品后处理适用法律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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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凤莲.对抽查不合格商品后处理适用法律问题的思考[J].工商行政管理,20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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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凤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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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太原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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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工商机关一项重要工作,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如何处理、适用哪些法律法规处理,是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这方面的工作开展时间不长,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在实际工作中大体上有3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监督抽查商品质量不合格的,应按《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首先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其次,走完前边程序后才能进入处罚程序。第二种意见认为,监督抽查不合格商品后处理应按《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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