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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商科技部同意,现就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研究开发费用  政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企业所得税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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