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律规制的法国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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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申军.生物安全法律规制的法国经验[J].宁波经济,2020(4):5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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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申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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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们通常所说的生物安全,在法国法中包含两种相关称谓。按照法国公共健康法典规章编第5139-18条的说法,其一为生物性安全,是指为了保护人员及环境免于因为微生物或毒素的感染、中毒或散播的后果,而采取的全部措施及实践。其二为为生物性安保,是指为了预防出于致人染病或死亡之目的遗失、盗窃、侵吞或滥用微生物或毒素的风险,而采取的全部措施及实践。保障生物性安全是为了避免微生物或毒素在其遏闭防护区域之外被偶然暴露时,引发公共健康风险。与之相对应的,生物性安保则是考虑到微生物或毒素在其遏闭防护区域之外被蓄意暴露时,同样会给公共健康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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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健康 生物性 安保 健康风险 法律规制 防护区域 盗窃 侵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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