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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正泰亚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引用本文:李卉,张亚洲.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正泰亚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J].中华商标,2007(1):48-51.
作者姓名:李卉  张亚洲
作者单位:罗森伯格亚太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摘    要:案情摘要 温州正泰集团公司于1994年3月15日成立,1999年7月30日名称变更为正泰集团,2005年3月31日变更为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告)。其经营范围包括高低压电器、建筑电器等。正泰集团于1998年7月7日取得“正泰”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1189594号。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电线、低压电器原件等。1999年12月29日,商标局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低压电器商品上的‘正泰’商标为驰名商标”,其中所附商标图样包括“正泰”文字、“正泰”文字及图形及“CHNT”文字商标。1997年2月21日,温州正泰集团公司在第ll类照明灯等商品上取得“正泰”文字及拼音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950947号。该注册商标标识上方为“正泰”文字,下方为“正泰”拼音。1997年9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正泰集团公司。

关 键 词: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案  判断标准  商标近似  注册商标专用权  正泰集团公司  文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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