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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的界定及识别标准
作者姓名:李黎
作者单位: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
在我国,由国家直接经营的公用企业为实现自身赢利性目的,常常滥用其具有的独占地位,在一定的领域内,从事破坏竞争秩序、损害消费合法权益的行为。优势地位的滥用可以界定为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经济实体不正当地使用了自己的经济优势,从而限制竞争或损害了消费利益的行为。判定公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有四种识别标准,可有效规制公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也的行为。

关 键 词:公用企业 国家直接经营 市场优势 竞争秩序 消费者 合法权益
文章编号:1008-3928(2003)02-0042-03
修稿时间:200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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