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公平贸易汇率改革法案》的法律缺陷问题——以IMF和WTO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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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贺小勇.论美国《公平贸易汇率改革法案》的法律缺陷问题——以IMF和WTO为视角[J].国际商务研究,2011,32(2):2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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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贺小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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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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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球治理框架下中美汇率争端的法律问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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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众议院2010年9月高票通过了《公平贸易汇率改革法案》,该法案最引人注目的特点在于将汇率政策贸易化,即将"汇率根本性低估"视为"出口补贴"的贸易措施。在国际法框架下,该法案存在如下缺陷:汇率政策贸易化不符合《IMF协定》与《WTO协定》有关管辖权限的分工;美国无权单方面认定它国汇率是否根本性低估;汇率根本性低估不具有SCM协定所规定的"财政资助"与"专向性"特征,因而不构成出口补贴。中国应坚持汇率主权在我的原则,多方化解美国汇率压力,在必要时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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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汇率改革法案 汇率政策 反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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