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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请求权的权利冲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的意见
作者姓名:倪受彬  施幽静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 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上海,200000
摘    要:实践中,工程款优先权和银行抵押权的冲突造成无法在司法实践中恰当处理,不仅给在建工程转让造成障碍,也极大地影响到了银行抵贷款的安全。在法学理论上,学者多认为,工程款具有法定优先性,应优先于抵押权。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支持此观点。本文从抵押权、法定优先权的权利属性和功能的角度,认为抵押权应该具有优先性,司法解释对工程款法定优先权的解释是错误的,应对《合同法》第286条进行狭义解释。

关 键 词:工程款优先权  贷款抵押权  冲突  法律适用
文章编号:CN43-1027/F(2006)4-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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