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亟待完善
引用本文:孙明非.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亟待完善[J].中国经贸导刊,2005(22):34-34,33.
作者姓名:孙明非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
摘    要:按照现行规定,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市场主要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主动退出,即市场主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二种是被动退出,即市场主体被工商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我国法律法规对这两种退出方式均明确规定了适用的具体情形。主动退出与被动退出的根本区别在于,主动退出即注销登记以企业申请为前提,是市场主体在法定事由出现时主动采取的退出市场的行为;被动退出即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违规市场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是市场主体被动退出市场的行为。

关 键 词:市场主体  退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  退出市场  登记机关  登记手续  退出方式  法律法规  注销登记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