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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浅谈企业规章制度的“三性”
作者姓名:
王希耘
作者单位:
中海油深圳分公司惠州油田人力资源行政部
摘 要:
根据2001年颁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规章制度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即内容合法性
关 键 词:
企业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民主程序
劳动法
行政法规
合法性
制度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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