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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规章制度的“三性”
作者姓名:王希耘
作者单位:中海油深圳分公司惠州油田人力资源行政部
摘    要:根据2001年颁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规章制度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即内容合法性

关 键 词:企业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民主程序  劳动法  行政法规  合法性  制度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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