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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衍生工具法律风险的防洪
引用本文:李文龙,霍鸿黎,等.对金融衍生工具法律风险的防洪[J].经济论坛,2002(6):23-24.
作者姓名:李文龙  霍鸿黎
作者单位:[1]上海财经大学 [2]浙江大学
摘    要:金融衍生工具一般是指其价值依赖于原生性金融工具的金融产品,如远期合约、期货、期权、互换和产品担保证券等。巴塞尔委员会(Basle Committee)对金融衍生工具定义是:“任何价值取决于相关比率或基础资产之价值或某一指数(如利率、汇率、证券或商品价格)的金融合约。”金融衍生工具是在20世纪70年代产生的。70年代出现的高通胀问题以及浮动利率在各国的广泛推行,使得规避通胀风险、利率风险及汇率风险成为当时金融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各国政府也逐步放松了对金融业的管制,业内竞争加剧,另外,Fischer,Black与Myron.Scholes等在70年代初推出了金融衍生工具定价具有重要意义的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在这些因素共同推动下,金融衍生工具在国外,尤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迅速发展,在各种金融交易活动中被广为使用。

关 键 词:金融衍生工具  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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