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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瑕疵之救济
作者姓名:陈振宁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学院经贸职业学院、河南省商业学校旅游系,河南郑州450053
摘    要: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之瑕疵,起诉权应由股东和监事会或监事共同行使,救济措施应改“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之诉”为“撤销之诉”“无效之诉”或“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关 键 词:股东大会 董事会 决议 瑕疵 救济 股份制企业 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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