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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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志忠.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J].发展,2008(4):7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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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志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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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城市学院城市经济与社会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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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和性质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优先承买权、优先承购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出卖人出卖其标的物给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法上颇为重要的一项权利,古今中外均不乏此制。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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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优先购买权 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 《物权法》 共有人 合同约定 法律规定 共有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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