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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造假者提供制假技术是犯罪行为
作者姓名:江南
摘    要:
顾某原是某市酿酒厂的一名技术人员,2000年10月份,顾某因故离开本厂。此后,周某等三名制造假酒的不法分子找到顾某,商谈由顾某帮助提供该酒厂的包装技术和防伪标志封口的生产技术,以便能使所制造的假酒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欺骗执法机关和广大消费者,并答应支付给顾某技术劳务费11000元。2000年11月至2001年2月,周某等三名制假分子利用顾某提供的制假技术,共制造冒充某市酿酒厂生产的白酒计2.2吨,销售额达4万元。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消费者协会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后,迅速查明了顾某提供制假生产技术及周某等人生产假冒白酒的违法事实,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后,鉴于顾某提供制假技术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遂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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