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罚金刑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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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健,蒋大勇.浅论罚金刑的适用[J].活力,20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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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健 蒋大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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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所,哈尔滨,150080 2.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通北,164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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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我国罚金刑的扩大适用体现了形势要求
就刑法而言,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罚金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罚金刑剥夺的既是金钱,也是自由,是一种"凝固了的自由"、"物质化的自由",它通过以金钱为媒介剥压犯罪人的平等和自由权利来保护整个社会的平等和自由秩序,体现了商品经济条件下刑罚的辩证本质,从而达到罚金刑的剥夺、改造及威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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