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据在期限内提交是否需要声明 |
| |
引用本文: | 陈艳娇.单据在期限内提交是否需要声明[J].中国外汇管理,2004(1):116-116. |
| |
作者姓名: | 陈艳娇 |
| |
作者单位: | 南京审计学院 |
| |
摘 要: | 2003年7月香港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作为进口方与出口方江苏省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由香港某银行(以下简称C行)于2003年7月30日开出一份金额为239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以江苏省某行(以下简称D行)为通知行/议付行,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及有效期分别为2003年10月5日和10月15日,有效地点为中国,提示单据的期
|
关 键 词: | 单据 贸易合同 信用证 交单期限 国际贸易 银行结算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