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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利用票据背书转让转移、挪用资金
引用本文:牛晓云,衡国华,杨辉.警惕利用票据背书转让转移、挪用资金[J].金融与市场,2001(11):47.
作者姓名:牛晓云  衡国华  杨辉
作者单位:牛晓云(人民银行内乡县支行);衡国华(人民银行内乡县支行);杨辉(人民银行内乡县支行)
摘    要:笔者调查发现,企事业单位存在着利用票据背书转让来转移或挪用单位资金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一是单位主管授意会计人员转移收入.单位主管为逃避银行债务或偷税漏税,逃避银行和财税部门监督,授意会计人员将真实交易或债权取得的票据,以转让的方式转给企业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或单位主管指定的第三人,这些人用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二是企业财会人员私自截留、挪用资金.财会人员利用自己掌管单位财务专用章等印章的便利条件,将销售人员交来的银行汇票或支票,不直接交存企业开户银行,而是将票据背书转让给自己或第三者,然后持票向银行提示付款,转入个人储蓄账户.一段时间后,再将票据金额转入单位账户,利用时间差,挪用公款或谋取存款利息.三是单位主管与财会人员串通,贪污挪用资金.单位主管与财会人员串通,选择便于操作的银行汇票或支票,背书转让后转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达到贪污或挪用公款的目的.四是银行工作人员为完成存款任务,利用办理结算业务的便利条件,在遇到本系统签发的银行汇票时,不管是否是本行账号,请求单位将票据“转让“给自已,待考核期已过,再转给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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