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家高度重视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问题。2003年1月,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要改进土地征用的补偿方式,增加给失地农民的补偿,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计。抓紧研究政策,修订法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维护广大农民利益、有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征用制度。”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其中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确立了公共权利的实施受法律的制约,以及当私有财产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遭受损失的时候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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