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中的“竞”与“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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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晓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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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市教育局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视频会议系统。共有4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与谈判,谈判小组在此4家供应商中选择2家入围成交候选人。随后在入围供应商的参与下,制订了现场测评方案,决出一个成交人,另外一家被淘汰的供应商随后提出质疑和投诉,认为:一、此次谈判内容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不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二、谈判程序中存在诸多违法现象;三、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应允许修正技术参数和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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