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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摘    要:根据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1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C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现予公布施行。局长王众罕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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