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等国关于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立法给我们的启示 |
| |
作者姓名: | 郝爱军 |
| |
作者单位: |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24 |
| |
摘 要: | ![]() 我国长期以来坚持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限制权利能力的立场,并对经营范围作严格的解释,不加区分地要求企业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为法律行为。这是违背经济现实的,要达到既保障企业自主起来又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管理的理想状态,必须把企业划分为普通企业和特殊企业,为它们提供不同的法律制度,对其经营范围作不同的要求。
|
关 键 词: | 企业法人 经营范围 |
文章编号: | 1004-2768(2005)03-0156-03 |
修稿时间: | 2004-07-08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