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草案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
| |
引用本文: | 李俊峰,张颖.反垄断法草案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J].经济评论,2006(6). |
| |
作者姓名: | 李俊峰 张颖 |
| |
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200042(李俊峰),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济南250014(张颖) |
| |
摘 要: | 由于没有考虑到垄断侵害、反垄断诉讼与传统民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重大差异,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缺陷严重,难以实施。法经济学的分析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实践均证明,单纯依赖专司机关的行政执法,难以收到理想的反垄断效果。为此,反垄断法应采取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惩罚的最佳倍率虽难以准确测定,但不妨借鉴美国的三倍损害赔偿立法例,同时根据实践需要,以特别法形式对惩罚性赔偿适用除外的情况作出规定。
|
关 键 词: | 反垄断法草案 损害赔偿制度 法经济学分析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