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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主义
作者姓名:孙晓,  张振亚
作者单位:[1] 吉林大学法学院; [2] 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    要:
物权变动以公示为原则,特殊动产既具有一般动产流动性大的特点,同时具有价值较大的不动产性质,为满足特殊动产这些特性,《物权法》要求其公示为交付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登记产生对抗的效果。究其根本在于交付后占有推定的公示效力和登记簿记载权利推定的公示效力。因而,登记对抗的实质是对物权变动相对人未为登记时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优先取得物权的提醒;在物权变动的第一相对人先登记未交付的情形下,登记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且具有对抗力。

关 键 词:物权公示  特殊动产  登记对抗主义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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