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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目的性价值与中国陪审制的重构
引用本文:曾坚. 法律的目的性价值与中国陪审制的重构[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 6(6): 64-70
作者姓名:曾坚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摘    要:本文在研究了陪审制的历史与现状的基本概况的基础上,认为由于陪审制与法律的目的价值相契合,使其在法律的实现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但是缘于这一制度自身存在的法规上和操作上的缺陷,它正处于一个必须被更新以适应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关键阶段。作者针对我国人民陪审制中的一些现实性问题,在以符合法律目的价值而肯定其合理性的前提下,从陪审员的选任、权利与责任以及法官在其中的地位等方面提出个人思路。

关 键 词:陪审制  目的价值  关系界说  重构
文章编号:1009-0150(2004)06-0064-07
修稿时间:2004-08-15

The Goal Value of Law and the Restructuring of Jury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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