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茶社”属谁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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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宝林.“富春茶社”属谁家[J].江苏经济,2003(7):8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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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宝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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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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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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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注册商标专用权 类似商品 商标注册人 标的 侵犯 伪造 适用法律 企业 经商 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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