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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摘    要: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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