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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作者姓名:宋敏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摘    要: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里所称“增加赔偿的金额”,实际上就是惩罚性赔偿,因为依照我国民法一般原更口,恶意欺诈导致合同失效,仅仅只是退还价款而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确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规定了增加赔偿的金额,正是基于对欺诈一方予以惩罚的目的。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  权益保护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1-0126-02
收稿时间:2007-11-11
修稿时间:200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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