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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商品、服务广告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的答复
摘    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深工商[1999]200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在其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违反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理。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商品、服务广告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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