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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村官”职务犯罪
作者姓名:李自民
摘    要:
在我国,被称为“村官”的村干部并不是“国家干部”意义上的“官”,但他们却拥有很广泛的权力,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表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工作包括:(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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