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登记时收取处置权证明的必要性
作者姓名:李炜
作者单位:武夷山市房管处;
摘    要:正2014年5月,某市房屋登记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精简房屋登记办事材料的通告》,通告明确,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转让房产,不再提供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房产转让的批文或备案证明。央属企业、省部级以上国有单位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转让房产,或军产转让,不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凡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含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再提供签约前应履

关 键 词:房屋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  房地产抵押登记  处置权  国有单位  抵押人  股东会决议  登记机构  强制性规定  前应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