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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征收的依职权注销登记
作者姓名:华铭
作者单位:无锡市房屋登记中心滨湖分中心;
摘    要:正一、办理征收房屋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因房屋征收导致的注销登记,是指房屋征收后,因房屋拆除导致房屋物权灭失,由申请人申请或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注销原房屋登记的登记。《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消灭,依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是对于房屋灭失的,《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房屋拆除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即房屋征收后被拆除的,房屋物权就已不存在。

关 键 词:注销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物权  发生效力  房屋登记  登记机构  事实行为  房屋所有权  房屋他项权利  原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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