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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土壤[2021]12号)
作者姓名: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
摘    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生态环境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建议意见,并反馈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

关 键 词:暂行办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设用地  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态环境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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