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健全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非现场保险监管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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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艳明.论健全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非现场保险监管体系[J].广西金融研究,2006(6):5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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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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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大学商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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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保险监管工作的重心由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向以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向转移.监管重点的转移,使保险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风险为核心的保险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也在逐步确立.非现场监管是风险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监测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的有效方式.本文从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的作用和意义等切入,提出建立适合当前需要的非现场保险监管目标体系、风险监测以及预警体系,以及建立和实施特别监管制度等建议.同时,就如何健全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体系,提出了完善数据采集系统和处理分析系统,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培养专业人才、优化监管队伍,建立综合评价和信息披露制度等配套措施的建设性意见,以期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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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偿付能力监管 非现场监管 监管手段 |
文章编号: | 1002-6452(2006)06-0053-05 |
收稿时间: | 2006-03-21 |
修稿时间: | 2006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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