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房地产税收管理及其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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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劲颖.美国房地产税收管理及其启示[J].改革与理论,199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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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劲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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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房地产税是以土地和房屋为课税对象,每年循环征收的税收。自9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房地产税制和征管体制。在美国,房地产税收入比重较高,超过9%,是市(县)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美国政府之所以重视房地产税,并把它作为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键在于房地产税的不可替代性。现代税制的一般税种,如所得税、流转税等,其征税对象是经济行为,是对经济增量征税;而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是对存量资产征税。两者在征税对象方面的根本不同,决定了其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前者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决策,对经济运行具有扭曲作用;而后者并不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具有税收中性的特点。因此,房地产税在扩大税基、实现社会公平方面,有着所得税、流转税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上述特点,美国对房地产税的管理具有特殊之处,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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