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的八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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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廖贤才.《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的八大规定[J].湖北财税,2001(5):4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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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廖贤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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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宜都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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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企业信息的采集与管理工作,规范企业会计信息编报程序,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年度会计信息报告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财政部于2000年12月6日制定并印发了《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并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7年1月1日起实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7年10月9日发布的《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同时废止,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是指依法应当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服务报告的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并反映企业经营年度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财政资金缴拨、资产存量与质量等方面信息的件,也是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度决算报告,《制度》主要对八个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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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 会计信息 编制范围 工作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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