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上班途中事故 工伤认定为何迥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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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登香,罗丹.同为上班途中事故 工伤认定为何迥异[J].中国劳动保障,2011(10):4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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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登香 罗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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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东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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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1年4月18日,刘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行至一交叉路口与一辆小轿车相撞,致其受伤。刘某所在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为“经调查访问,没有找到目击证人。现场无交通警察指挥,路口处的电视监控设施损坏。该交通事故事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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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道路交通事故 工伤认定申请 上班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交警部门 电动自行车 交叉路口 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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