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立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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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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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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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立法活动体现了立法者的主观目的性,只有经过立法者自觉能动的创制法律的实践活动,立法目的才能由主观设定的对象变成现实的对象。如果最初的立法目的没有得到正确体现,那么立法者就要承担造成这次立法事故的责任。在我国的法治建设道路上,建立完善的立法责任制度是必要的。立法责任制度就是基于立法侵权而为公民提供救济的一种制度性保障,同时也是一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各阶级立法的质量的预防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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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立法目的 立法事故 立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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