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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农业投资主体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职责界定
作者姓名:杨中万 何小红
作者单位:中南财大农财教研室(杨中万),湖南宁乡县政府(何小红)
摘    要:
农业的基础性、福利性、微利性和风险性,决定了农业的发展需要获得全社会的共同支持与协调配合。科学界定农业投资主体的职责就是为了完善投资主体的自我监督和约束机制,调动投资主体处理农业事务、增加农业投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形成多元农业投资主体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有所区别、有所侧重而在行为上又协调一致的稳定支持系统。一 1.所谓投资主体的职责也就是投资主体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所担负的责任毛必须履行的事务。在这里,首先需要加以说明和认定的是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合理边界。我们这里所指的农业生产经营领域仅包括农产品的直接生产过程和与此相关联的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生态环境整治、保护,农业科技的

关 键 词:农业生产 投资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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