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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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霞.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J].财会通讯,20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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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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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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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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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增值税暂行条例》 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进项税额转出 货物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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