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是否当然为《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1条意义上“公共机构”辨析——兼评美国对来自中国某些产品最终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措施WTO争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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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龚柏华.国有企业是否当然为《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1条意义上“公共机构”辨析——兼评美国对来自中国某些产品最终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措施WTO争端案[J].国际商务研究,20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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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龚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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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0年10月22日,WTO专家组公布了"美国对来自中国某些产品最终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措施"一案的裁定报告,专家组在该报告中裁定: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本身为《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1(a)(1)条所指"公共机构"。该裁定对中国今后应对反补贴指控非常不利。本文认为,专家组此裁定存在缺陷,国有企业是否构成反补贴协定上的"公共机构",应根据个案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中国政府应该就此问题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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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有企业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 公共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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