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食品召回(Food Recall)并非一个新概念,1999年比利时发生二恶英污染食物事件,涉及15个国家、300多个公司和600多种食品召回的英国苏丹红污染食品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对食品召回制度的高度重视。2004年10月,美国政府事务审查办公室向其国会提交了《美国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管理局需要更好地确保迅速和完全地召回潜在的不安全食品的报告》,建议实行强制性的食品召回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卫生福利及食物局于2004年4月向立法会提出建立强制性食品召回制度的意见。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也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本国的食品召回制度。我国政府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在组织制定有关食品召回的法律规范。作为一项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和手段,食品召回正在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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