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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意义探讨
引用本文:唐琼,杨锦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意义探讨[J].农村经济,2002(9):19-20.
作者姓名:唐琼  杨锦秀
作者单位:四川农业大学经贸院,四川,雅安,625014
摘    要: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 ,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 ,特殊情况除外 ;同时 ,《担保法》也明确指出“集体土地不能单独设立抵押权”。这一系列规定 ,严格限制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对象和范围。除国家征用外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必须是本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的成员。然而 ,在生产要素全球化的今天 ,无论理论界还是现实中都涉及到许多逾越了制度框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林欲静 ,风不止” ,面对新情况…

关 键 词:农村  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流转  现实意义  中国  土地管理法  土地使用权
文章编号:1003-7470(2002)-09-0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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