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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
摘    要:第一条根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均须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统计登记. 第三条市统计局是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统计局按照统计工作管理职责,分级负责统计登记和管理. 市统计局负责直报部门所属单位的统计登记.市统计局也可以委托有关直报部门,负责该部门所属单位的统计登记.

关 键 词:北京市  统计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  主管部门  直报  管理职责  分级负责  个体工商户  组织  团体  社会  国家机关  行政区域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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