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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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实行增值税后期初存货的会计处理补充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实事求是地核实企业的期初存货,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企业应将1993年12月31日帐面“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借记“待扣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同时取消“待扣税金”科目。2.企业期初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各类存货(包括在途材料、在途商品、原材料、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的余额中已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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