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当创设房屋承租权质权 |
| |
引用本文: | 吴耀川.我国应当创设房屋承租权质权[J].商,2014(2):223-223. |
| |
作者姓名: | 吴耀川 |
| |
作者单位: | 河南省黄河公证处 |
| |
摘 要: | 房屋承租权质权的创设有利于填补《物权法》的立法空白,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优越性,很好的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从而使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有机统一整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彰显出蓬勃朝气,散发出闪耀的光芒。
|
关 键 词: | 房屋承租权质权 《物权法》 权利创设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