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 |
| |
引用本文: | 姚爱科.个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J].财会研究(甘肃),2006(4):74. |
| |
作者姓名: | 姚爱科 |
| |
作者单位: |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会计学系 |
| |
摘 要: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表决通过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薪金所得 个税起征点 工资 费用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个人所得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 修改 第六条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