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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
引用本文:姚爱科.个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J].财会研究(甘肃),2006(4):74.
作者姓名:姚爱科
作者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会计学系
摘    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表决通过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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