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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促进市级工业区发展“飞地工业”的若干规定
摘    要:
为调动各县(市)区在金山、江阴、青口、元洪等市级工业区发展“飞地工业”的积极性,推动市级工业区尽快上规模、出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由各县(市区)与各工业区管委会协商具体划定成片规模在100亩以上的区域作为县(市)区的“飞地工业区”,在“飞地工业区”落地的项目,应符合各工业区的产业、功能定位。“飞地工业区”由各县(市)区负责进行征地拆迁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条由各县(市)区及其所属乡镇、街道新引进的、在“飞地工业区”落地、投产的项目,该项目形成的引资额、

关 键 词:福州市 市级工业区 “飞地工业” 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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