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第三次全国房改工作会议以后,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规定,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市(县)应高于3倍,到2000年达到3.5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乘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50年)计算,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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