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启示
摘    要:香港廉政公署ICAC全称是“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1973年2月17日组建。廉政公署是一个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其首长廉政专员直接向政府最高首长负责,也仅仅向他负责。香港先后颁布了3个特别法例,即《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防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其中,《防止贿赂条例》列出了香港对贪污贿赂的定义、各项罪名和相关细节及刑罚等。根据该条例,任何人士向政府雇员或公共机构提供任何利益都属违法(这里所指“利益”指除款待外的礼物、借贷、报酬或佣金、任何职位或契约、代支付或免除偿还任何借贷、任何服务或优待及执行或不执行任何职责)。为保持政府廉洁,条例还规定,政府雇员未获得政府的准许,就算不是公事也不能随意接受利益。

关 键 词:香港廉政公署  贪污贿赂  政府机关  全球  政府雇员  反贪机构  非法行为  公共机构  特别法  利益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