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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及其限制——“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评释
作者姓名:周江洪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关 键 词:合同解除  分期付款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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